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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最新修订:优先鼓励有绿色电力需求的用户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交易

时间:2026-04-24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4月14日,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回复国家电网关于修订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的复函(发改办体改〔2026〕275号),提出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国调中心、网调、省调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省(区、市)电力交易机构。加快健全相关配套政策机制,推动符合政策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参与省间电力现货交易,优先鼓励有绿色电力需求的用户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省间电力现货交易。

经营主体可在任一电力交易机构注册,一地注册、全国共享。

经营主体退出市场后,停止其所有省间电力现货交易活动。强制退出的经营主体,1年内不得参与省间电力现货交易。

交易品种:省间电力现货的交易品种为卖方发电企业与买方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初期包括火电、水电、新能源、核电)、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之间进行的电能量交易。

交易节点:在省间电力现货交易中,一般情况下1个省为1个交易节点。当省内出现严重阻塞,且该阻塞相对频繁发生时,可定义多个交易节点。

同一省内的经营主体(不包含跨省消纳的机组)之间,不允许开展省间电力现货交易。

交易路径:任意一对卖方、买方节点间可选择多条交易路径开展交易,优先选择节点间输电价格(含网损折价)最低的交易路径开展交易。

出清机制:省间电力现货交易采用集中竞价的出清方式。

参数设置:各跨省区联络线相邻时段的输电功率变化幅度不超过600兆瓦(为保障市场出清效率允许±10兆瓦的约束松弛);在市场出清时间内,当出现联络线成交量不满足爬坡约束时,按爬坡约束重新进行出清计算。

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时刻不可同时作为买方、卖方参与交易。

日前现货交易组织周期:市场运营机构按日组织省间日前现货交易,交易周期覆盖D日(未来24小时)。每个交易日从00:15至24:00,每15分钟设为一个时段,交易日共分96个时段。

日内现货交易组织周期:日内以1小时或2小时为一个固定交易周期组织省间日内现货交易,具体采用的方式以交易公告为准。

结算周期:省间电力现货交易结算采用日清月结方式,D+5日进行市场化交易结果清分,生成日清算结果。电力交易机构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相关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出具上月结算依据(核对版),相关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异议反馈(如有)和确认,逾期视为已确认。

省内发电企业偏差处理:省间现货交易卖方成交结果作为送端关口负荷增量,买方成交结果作为受端关口电源参与省内出清结算,省间现货交易结果作为省间交易电量的结算依据。省内现货市场运行时,经营主体实际电量与中长期合同电量的偏差按现货市场价格结算。省内现货市场未运行时,经营主体实际电量按照中长期交易等相关规则进行偏差考核。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修订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的复函

发改办体改〔2026〕275号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修订工作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请你公司会同有关方面按照修订后的规则,认真组织实施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切实发挥省间现货交易促进更大范围资源配置、余缺互济的作用。

二、你公司要强化统筹协同,扎实做好省间电力现货市场与跨电网经营区交易、省间中长期市场、各省(区、市)内电力现货市场的高效衔接。切实维护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交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要结合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实际,稳步扩大市场交易范围,加快研究论证用户侧直接参与省间电力现货市场的可行路径,完善计量、结算、风险防控等配套措施,适时推动用户侧主体有序参与。

四、要统筹兼顾市场交易效率与电网运行安全,严守安全底线,强化交易流程风险防控,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梳理、解决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优化完善交易规则和运营机制,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告。

附件: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6年4月14日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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